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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监管趋严 一年60家发债企业因财报“难产”遭处分

2026年02月01日56461

  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持趋严态势。

信披监管趋严 一年60家发债企业因财报“难产”遭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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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据企业预警通数据统计,2025年全年,共有60家发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因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受到监管部门处分,相关处分决定书(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统称罚单)超130份。

信披监管趋严 一年60家发债企业因财报“难产”遭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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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家发债主体因财报“爽约”被罚,房企占比居首

  企业预警通信息显示,2025年,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交易商协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累计对发债企业出具了133份处分决定书(注:部分处分决定书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均开具,为去重,只保留交易所)。涉及的企业数量60家,包括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等。

  从处罚主体来看,交易所作出的处分占比最高,约76%,地方证监局占比约21%。其中,上交所出具77份,深交所出具24份,地方证监局出具28份。

  从违规主体行业分布来看,房地产、综合及建筑装饰行业分列前三,成为违规的“重灾区”。具体来看,房地产企业数量达14家,占比约23%;综合类企业7家;建筑装饰企业5家。

  部分知名房企成为此类违规的典型案例。碧桂园地产集团及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因直至2025年2月才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融信(福建)投资集团因迟至2025年7月才披露2024年年报,且属于再次违规,被深交所及福建证监局给予双重处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因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及2020-2022年的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被福建证监局处以600万元罚款。

  “累犯”占比超六成

  据财联社梳理相关处分决定书发现,违规企业中“累犯”(受罚次数超过1次)占比达62%。多份处分决定书中明确提及“最近12个月内曾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

  据财联社观察,债市财报信息披露违规“累犯”者中,存在债券违约记录的发债企业较多。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累犯”之一。该公司因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报、未在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未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报、未在2025年8月31日前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多次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此外,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也因连续违规或违规情节严重,被监管部门予以公开谴责。

  发债企业无法按期披露财报,往往与其信用风险暴露相关联。据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在被处罚的60家企业中,有37家企业存在债券违约记录。其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有15只债券违约,违约金额合计195.12亿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14只债券违约,违约金额合计77.45亿元。

  此外,据财联社统计,监管部门对“累犯”者多数采取了公开谴责的处分措施。目前,监管部门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多数集中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债券市场对于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评价形式基本仅在于监管机构对于未满足要求的发行人出具监管措施等,尚未真正形成质量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

  违规背后:日益完善但仍存挑战的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体系

  历经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在境内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体系已日趋完善。财联社整理了以往相关规则框架。

  2020年12月,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主管间市场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主管交易所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文”),该文确立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统一的披露底线。

  2023年10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同日,上交所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其中指出,债券挂牌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除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也对其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出具了相关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2023年11月1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其中指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当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要求如下: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此外,交易商协会还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等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

  近日,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李晓晨在《金融市场研究》刊发的《“简化”与“有效”:以偿债能力为轴的债券结构性信息披露》文章中指出,在全面实行注册制、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背景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原则被不断重申并细化。债券市场应围绕信息披露质量、与挂牌交易场所工作配合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等维度,制定适用于信用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分层分类”,发挥优质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示范效应,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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